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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国(境)学习及实习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3-07-03 16:17:31  浏览: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及实习奖助学金管理

章总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进一 步推进我校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建设,同时进一步推动和鼓 励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实习,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 学习、实习奖、助学金。为做好经费的规范管理工作,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每年设置一定额度用于资助奖励我校学生出国 (境)学习、实习。

 

第二章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专科生。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五条 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我 校及国外院校学习期间无任何不及格科目、无任何违纪处 分;在国(境)外实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参与我校举办的国际合作教育教学及实习项 目,表现优秀,一定程度上提升我校的海外影响力。

 

第三章奖助学金标准


 

 

第七条 资助标准

( )游学项目类

3个月以下(含3个月):每生资助人民币3000元

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每生资助人民币5000元

(二)留学项目类

每生资助人民币8000元-10000元

(三)实习项目类

每生资助人民币3000元-5000元

(四)游学+实习项目类

每生资助人民币6000元-10000元

第八条 奖励规则:各种类型出国(境)学习、实习获 得对方学校或企业表彰者或对我院国际影响力做出重要贡 献者,应将个人获奖案例及盖有对方学校或对方企业公章的 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凭据提交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账务 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进行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每人可获 得不低于人民币2000 元资助(注:具体额度、获奖人数比 例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九条 在校生在海外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 根据情况取消评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一)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所参与的国际生项目(包括 但不限于学生提前退出、退学等违约、毁约行为);

(二)逾期不归;

(三)发表对祖国有恶劣影响的不当言论;

(四)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条 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类的奖、助学金发放由国际 交流合作中心管理,发放时间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国际交 流合作中心会同二级学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相关人员组 成审核小组,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将奖、助学金发放方案 提交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国 际交流合作中心安排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其它与学生出国(境)学习、实习的相关文 件、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