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旅游职业学院2023年4月份政治理论学习安排

时间:2023-04-17  点击数:

  一、学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3.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三重指向

4.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5.把主题教育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

6.教育部详解《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

二、学习形式

(一)以集体学习为主,多种形式相结合。采用精读文件、专题讨论、观看视频、辅导讲座、专题报告、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学习形式。

(二)积极开展自学。倡导教职工开展自学读书活动,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使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活起来。积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形式,调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

(四)其他形式。充分利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报告会、讲座、论坛、读书会、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开展生动多样、富有特色的理论学习活动,不断提升学习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学习要求

各处室、系(二级学院)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督促检查,确保学习实效,做好个人学习笔记等相关资料的留存,以备检查。

温馨提示:我校网站“党群工作”栏目下设有“政治理论学习”板块,为全校师生提供学习资料。详见网址:https://www.hbly.edu.cn/dqgz/zzllxx.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四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五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八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九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宪法宣誓场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八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九条 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条 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第十一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四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五条 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第十六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九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三重指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是增强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应然之义,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前提。从文化价值建构的功能导向释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廓清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指向、澄明着中华文化创新发展的实践指向、擢升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现实铸牢的价值指向。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于理论之维廓清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内涵指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核心要旨,因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凸显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文化价值传统的彼此调适与相互耦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场景中,如何切实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化”中国之价值规制与民族国家价值传统“化”马克思主义之价值耦合,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应然旨趣。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诠释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规制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推崇在时代境遇中之耦合交融,其不仅给予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以本土化表达与民族化阐发,而且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以现实性意指与创新性蕴涵。“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深刻写照着马克思主义“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与“惠民利民、安民富民”民本思想之意义投向;“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一贯秉承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初心使命与“精忠报国、振兴中华”爱国主义情怀之现实旨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动阐析着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生态观念之和谐统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鲜明昭示着共产主义理想与“天下大同”和合理念之殊途同归……“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民族文化的价值阐发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对民族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意识形态导向功能,是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必然抉择。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实践之维澄明着中华文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面向。文化既是民族共同体范畴建构的核心要旨,也是民族国家生活场域的重要命题,“向上向善的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休戚与共、血脉相连的重要纽带。”中华文化价值蕴涵伴随着民族社会价值诉求的现实导向做着增减之发展,于其动态发展过程中,既要妥善传承对待民族共同体文化机理与价值传统,又要适当考量民族国家主流价值准则与时代价值需求。作为中华文化在民族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然演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起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限阈,既是激励各族人民奋勇前进、推动民族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强大精神动力,又是协同中华民族众志成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价值共识引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场景中,推动中华文化的创新发展、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化强国建设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实践维度,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丰富理念的重要推崇。文化强国建设旨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必须夯实传统根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实践要义,因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基于中国共产党文化建设百年实践的经验启示,文化强国建设必须接受马克思主义价值规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指南,聚焦构建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巩固共同思想基础。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价值之维擢升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指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途中,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并进而固本强基“五个认同”、推动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意义旨归之现实澄定。在现实性上,作为中华民族历史形塑的精神引领与民族国家价值诉求的社会表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然指涉多元族群在交融生活实践中所逐渐内生且不断得以集聚之共识性价值与共鸣性情感,其生发于民族文化的历史沉淀,植根于中华文明的意涵滋养。作为中华民族多元族群共创的文化积淀、共享的价值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其对中华民族共同精神基因和共享价值理念的历时承载,厚植着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因,滋养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寻向。据此出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把握好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文化的关系,清楚认识到“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体认着中华文化一体共演之价值维度,最大限度地包容着民族社会价值体系之共识凝聚,在文化传承和弘扬中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现实应对。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伟大民族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长盛不衰的文化基因,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固本强基“五个认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赋予精神支撑和动力保证,既是政治遵循也是实践抉择。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战略部署,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根据变化的世情、国情不断地丰富发展国家安全理论,完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战略,持续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强大合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安全具有全局性、复杂性的鲜明特点,必须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进入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外部压力前所未有。同时,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还存在“短板”,应对各种重大风险的能力不强,维护国家安全的综合统筹协调配合不够。国家安全工作已不再是单一部门的事务,需要多部门的统筹协调。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极大地增强了国家安全工作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是新时代十年国家安全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保证,凸显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的极端重要性。迈上新征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我们要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坚定不移贯彻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确保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不断深化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认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不断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必须完善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新时代十年,我们坚持系统思维,全面把握、整体谋划、协调推进国家安全工作,着力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建立了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包括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协同联动机制、决策咨询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等,保障了国家安全工作的协调有序运行。新时代新征程,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同时,我们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维护国家安全更加需要不同的部门统筹协调,国家安全协调机制越来越重要。必须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变化,进一步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危机管控机制等,确保国家安全工作协调、顺畅、高效,形成体系性合力和战斗力。

  系统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和战略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与我国国家安全可持续发展需求相比,国家安全法治化水平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一些重点领域如太空安全、深海安全等领域立法还处于空白,国家安全立法体系化程度还不足。新征程上,要根据国家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推动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的立法,从整体上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重点是要以国家安全法为重点,全面梳理和推动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太空安全、环境安全、深海安全等具有新兴战略意义领域的安全立法。严格国家安全执法,加强对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检查监督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证国家安全公正司法,加强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沟通和协作。

  党的二十大把完善国家安全战略体系作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随着国际形势和国际环境的急剧变化,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的不断丰富,国家安全领域不断拓展,需要从更广的范围对国家安全目标和方向进行规划。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战略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根据国际形势变化健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强化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将国家安全战略切实贯彻落实到国家安全的各领域全过程,从宏观的视野去认识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增强国家安全战略的全局性和系统性。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必须加强对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安全利益的研究,紧紧瞄准国家安全重要领域,根据不同安全领域的重要性配置国家战略资源,通过国家安全法治力量,保障国家安全战略能力制度化、可持续。

  切实增强维护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维护海洋权益,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政治安全攸关党和国家安危,是国家安全的根本。政治安全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前提,是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根本要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坚定维护政治安全这个根本。没有政治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更没有人民安全。要高度重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必须强化经济安全能力建设,防范化解金融、房地产、政府债务、人口老龄化、社会分化等领域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确保粮食安全。努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补齐在工业制造、信息技术、材料、航空航天、海洋、生物医药等领域核心技术方面的短板,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强化科技安全能力建设。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处理好国际环境和国际关系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防范化解外部环境重大风险,确保海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

  大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新时代新征程,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度重视和切实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重大风险。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好“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切实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中央层面统筹协调综合应急管理制度建设。以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为目标强化统筹领导、优化部门协同,推动应急管理系统内部深度融合,切实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完善法律法规架构,严格应急管理执法,推进应急标准建设,不断健全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高度重视应急预案演练,强化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战性,通过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治水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公共安全能力。来源:学习时报)

把主题教育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

——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

  “这次主题教育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主题教育各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扛起主体责任,把主题教育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

  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首先看态度,关键看行动,最终看效果。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党中央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党同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团结奋斗所作的重大部署,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部署,对于统一全党思想、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全面落实重点措施,切实加强对主题教育的领导,确保圆满完成主题教育各项任务。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新征程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根本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主题教育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掌握运用,抓好调查研究成果转化,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专项整治突出问题,最终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评判标准。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决反对和防止形式主义,务求取得实效。要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落到实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谋划、靠前指挥、督促指导;中央派出指导组,对主题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省区市党委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派出巡回指导组,加强对所属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开展主题教育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促进,推动党员、干部将焕发出来的学习、工作热情转化为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

  领导干部在各个方面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是一种有效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这次主题教育,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措施,为全党作示范、立标杆、带好头”,强调:“要带头抓好理论学习,引导和推动全党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向深入。要带头抓好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增强问题意识,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引导和推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带头抓好问题检视和整改,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职责,把学、查、改有机贯通起来,全面查找自身不足和工作偏差,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力从思想根源和制度机制上解决问题,带动全党深查实改,以整改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带头抓好所在地区、分管领域的主题教育,压实领导责任,全程掌握进展情况,着力发现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工作抓实、抓深,确保方向不偏、力度不减,推动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这对于全党扎实开展主题教育,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在主题教育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全面加强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奔着问题去、带着问题学、对着问题改;扑下身子真抓实干,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开门搞教育,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力让群众得实惠。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奋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同时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协调的行动、强大的战斗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来源:《人民日报》2023年04月09日第01版)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2月21日


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

改革方案

学科专业是高等教育体系的核心支柱,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学科专业结构和质量直接影响高校立德树人的成效、直接影响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动高校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学科专业供给侧改革,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

2.工作原则

——服务国家发展。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应国家之所需,建好建强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

——突出优势特色。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引领,做强优势学科专业,形成人才培养高地;做优特色学科专业,实现分类发展、特色发展。

——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教育系统与行业部门联动,加强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培养、评价等方面协同,实现学科专业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相互匹配、相互促进。

3.工作目标

2025年,优化调整高校20%左右学科专业布点,新设一批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学科专业,淘汰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科专业;基础学科特别是理科和基础医科本科专业点占比进一步提高;建好10000个左右国家级一流专业点、300个左右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在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发挥重要作用的学科取得突破,形成一大批特色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建成一批专业特色学院,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更加协调、特色更加彰显、优化调整机制更加完善,形成高水平人才自主培养体系,有力支撑建设一流人才方阵、构建一流大学体系,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二、改进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工作

4.加强学科专业发展规划。高校要科学制定学科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做好学科专业优化、调整、升级、换代和新建工作。要将学科专业规划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统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年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进行专题研究。

5.加快推进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要打破常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学前沿、关键技术领域、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学科,以及服务治国理政新领域新方向,打造中国特色世界影响标杆学科。要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深化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学科组织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优秀青年人才团队,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完善多渠道资源筹集机制,建设科教、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

6.深化新工科建设。主动适应产业发展趋势,主动服务制造强国战略,围绕“新的工科专业,工科专业的新要求,交叉融合再出新”,深化新工科建设,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对现有工科专业全要素改造升级,将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前沿成果、最新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过程。加大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力度,打造特色鲜明、相互协同的学科专业集群。推动现有工科交叉复合、工科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应用理科向工科延伸,形成新兴交叉学科专业,培育新的工科领域。

7.加强新医科建设。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落实“大健康”理念,加快构建服务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医学学科专业体系。聚焦理念内容、方法技术、标准评价等,全方位改造升级现有医学专业。主动适应医学新发展、健康产业新发展,布局建设智能医学、互联网医疗、医疗器械等领域紧缺专业。瞄准医学科技发展前沿,大力推进医科与理科、工科、文科等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培育“医学+X”“X+医学”等新兴学科专业。

8.推进新农科建设。面向新农村、新农业、新农民、新生态,推进农林学科专业供给侧改革,服务支撑农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主动运用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等改造提升现有涉农学科专业。服务国家种业安全、耕地保护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生态系统治理、乡村建设等战略需求,以及森林康养、绿色低碳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开设生物育种、智慧耕地、种子科学与工程、农林智能装备、乡村规划设计等重点领域紧缺专业。积极推进农工、农理、农医、农文深度交叉融合创新发展,培育新兴涉农学科专业。

9.加快新文科建设。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努力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推动文科间、文科与理工农医学科交叉融合,积极发展文科类新兴专业,推动原有文科专业改造升级。强化重点领域涉外人才培养相关专业建设,打造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关键语种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主动服务国家软实力提升和文化繁荣发展。推进文科专业数字化改造,深化文科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做到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相统一,打造文科专业教育的中国范式。

10.加强基础学科专业建设。建强数理化生等基础理科学科专业,适度扩大天文学等紧缺理科学科专业布局。精准推动基础医学(含药学)学科专业建设,推进基础与临床融通的整合式8年制临床医学教育改革。系统推进哲学、历史学等基础文科学科专业建设,推动形成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学派。促进多学科交叉融通。适应“强化基础、重视应用、特色培养”要求,分类推进基础和应用人才培养。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地方高校要拓宽基础学科应用面向,构建“基础+应用”复合培养体系,探索设置“基础学科+”辅修学士学位和双学士学位项目。

11.完善学科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高校要按照人才培养“先宽后深”的原则,制定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系统设计课程体系,配齐配强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实践基地等,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落地。定期开展学科专业自评工作,建立健全学科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系统报告学科专业建设与调整整体情况、分专业建设情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省级学科专业建设统筹和管理

12.加强学科专业设置统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做好本地、本部门所属高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指导本地、本部门高校做好学科专业设置工作。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等,促进所属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力度,推动学位授予单位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充分发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功能,推动自主审核单位优化现有学位授权点布局结构。

13.严格学科专业检查评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相关标准,对所属高校新设学科专业的基本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实践条件、学生满意度、招生规范度等进行检查,对未达到条件的要限制招生、限期整改。定期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质量检查,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要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改。

14.开展人才需求和使用情况评价。国家和省级有关行业部门要主动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毕业生就业反馈预警及人才使用情况评价,适时发布区域及有关重点产业和行业人才需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高校学科专业与区域发展需求匹配度评估,及时公布本地优先发展和暂缓发展的学科专业名单。建立健全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鼓励行业企业参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及实施工作。

四、优化学科专业国家宏观调控机制

15.切实发挥学科专业目录指导作用。实施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完善一级学科设置、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统计编制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指导性目录,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本科专业和特设专业目录。

16.完善学科专业管理制度。实施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和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修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探索建立专业预调整制度,明确高校申请备案(审批)专业,须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原则上提前1年进行预备案(申报)。加强学科专业存量调整,完善退出机制。对高校连续五年未招生的专业予以撤销处理。

17.加强学科专业标准建设和应用。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和学位基本要求,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核验,完善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兜住学科专业建设质量底线,推动高校依据标准和人才培养实际动态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对学科专业建设的指导与质量监督。

18.强化示范引领。深入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树立学科专业建设标杆。推进分类评价,基础学科专业更强调科教融合,应用型学科专业更强调产教融合,引导不同类型学科专业办出特色和水平。开展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的三级本科专业认证工作。

19.深入实施“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统筹“双一流”建设高校、领军企业、重点院所等资源,创新招生、培养、管理、评价模式,超常规布局一批急需学科专业,建成一批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形成更加完备的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显著提升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能力。

20.加强专业学院建设。在学科专业基础好、整体实力强的高校建设30个左右未来技术学院;在行业特色鲜明、与产业联系紧密的高校建设300个左右现代产业学院;依托有关高校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支持高校以特色优势学科专业为依托,建设示范性集成电路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一流网络安全学院、示范性密码学院、示范性能源学院、储能技术学院、智慧农业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国际组织学院等专业特色学院。推动专业性(行业特色型)高校进一步提高特色化办学水平。

21.健全学科专业调整与人才需求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有关行业部门要大力支持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建立健全人才预测、预警机制,建立人才需求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点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对人才需求趋少的行业产业进行学科专业设置预警。

22.“一校一案”狠抓落实。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改革方案,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一校一案”原则,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改革实施方案。地方高校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直属高校及各地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各地各高校应结合年度学科专业设置,每年9月底前报告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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