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采购评审(评估、论证)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评估、论证)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规范采购评审(评估、论证)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评估、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评审(评估、论证)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评估、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所组建的,能够基本满足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的专家人员库。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评审和学校采购项目评估论证、采购需求论证等专家主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及管理。

第二章  专家选聘和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专业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

第六条 学校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评估、论证)工作,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评估、论证)工作;

(六)在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河北旅游职业学院专家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签署的《河北旅游职业学院采购评审(评估、论证)专家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特长申报不超过3个评审专业。

第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专家,纳入河北旅游职业学院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调整,对不能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解聘。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专业要求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专家。评审专家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估、论证专家根据项目需要确定专家抽取人数。

第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或者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同意,采购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抽取专家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

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专家名单在评审(评估、论证)结果公告前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冀财规【20189)执行。

第四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专家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解除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对专家入库和使用、管理全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产评估、项目验收等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相关活动,专家可从本专家库抽取,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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