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65号文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承市政办字[2013]16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我市“1+3”产业园区、“5+2”现代产业体系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带动作用,将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纳入产业发展规划。

(二)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和“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积极扶持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

(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中小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由当地工信部门认定并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2013年及以后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入住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网络创业就业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需达到以下标准:卖家信用积分1000分以上,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98%以上,连续经营三个月以上。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网络创业申请享受各项就业政策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的,由认定证明代替。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五)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考核,每年安排适度信贷资金,让有愿望、有需求、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得到政策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发放最高不超过 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积极探索和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担保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免除担保发放信用贷款。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贷款支持,可适当提高单笔贷款额度。

(六)大力推动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做好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资金与商业信贷资金的对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在通过争取财政担保、设立风险缓释基金、拓展抵押担保方式等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知识产权、股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将创业技能培训机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并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财务辅导、融资理财等综合性服务,提升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成功率。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创业需求特点,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大力推进青年创业贷款和大学生村官贷款覆盖范围,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七)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县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大学科技园区,扶持建设一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水电费补贴:房租物业补贴标准以创业项目实际发生的金额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其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物业费金额及从业人员中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人数确定,年度人均房租物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500元,总计不超过2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补贴人数范围以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为准。水电费补贴按创业项目实际发生的数额最多不超过一半。省财政直管县可参照市级标准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的创业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批准,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可由所在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当地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异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或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和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范围给予定额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方法根据省规定执行。自2013年起,将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对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将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大力开展就业帮扶和援助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与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将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一对一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或参加培训、见习的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都能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重点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自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与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发放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具体实施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20号)文件执行。对当年底仍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规定,可从第二年开始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本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到位。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二)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搞好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深入推动教育改革,实施生涯发展教育、创业教育和求职择业指导,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信息衔接工作;各高校要加强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推荐就业、求职补贴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政策落实所需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就业和经济协调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要积极参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责,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项督促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月统计、季报告、半年督导、年度考核制度。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法律法规以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需要的地方锻炼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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