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处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对于发生的教学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善后措施完善,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课堂教学类

(二)实践教学类

(三)考试与成绩类

(四)教学管理类

(五)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第六条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旷课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未经系(二级学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未完成学期教学任务的;

5.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而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的;

6.其他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运行的情况。

(二)实践教学类

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或严重安全事故;

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4.其他实践教学方面的情况。

(三)考试与成绩类

1.试题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前泄、漏考题(含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

4.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5.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的;

6.一个班级试卷批阅或累分错误占比较大,影响恶劣的情况;

7.监考过程中帮助学生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8.其他影响考试正常秩序与评定成绩方面的事件。

(四)教学管理类

1.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更改学生学籍;

3.擅自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等证明,或违法注册、颁发学历证书、伪造学生档案;

4.任课教师、成绩管理人员或部门丢失学生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5.其他教学管理环节出现的事件。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2.漏订、错订教材,严重影响教学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兜售教材或参考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4.教室、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桌椅、教具、水电、多媒体、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和维护因工作人员失职,严重影响教学和考试;

5.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

第七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上课迟误或上课过程中随意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

2.课堂管理不严格,造成课堂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反映强烈;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生反映强烈;

4.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的;

5.拒绝接受组织合理安排分配的教学任务;

6.其他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运行的情况。

(二)实践教学类

1.未按时上交实验实训课安排表、实习计划及课程设计等安排表,致使学院无法对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教学进行检查及质量监督;

2.丢失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等,造成不能正确、公平给出学生成绩等不良影响;

3.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前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无法正常开展或严重影响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效果;

4.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一般安全事故;

5.在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教学期间,带队老师擅离工作岗位;

6.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7.其他有关实践教学方面的情况。

(三)考试与成绩类

1.在考试安排中少印试卷,并未能在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2.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监考规程,或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3.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时把成绩录入系统,造成不良后果;

4.教师不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无依据给出平时成绩或所给成绩明显不符;

5.评卷、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学生反映强烈的;

6.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导致学生无成绩、重修或重考;

7.对本系(二级学院)学生违反教学纪律(含考试纪律)不作调查,或不作处理,或上交矛盾,或对学生违纪无原则地从轻处理;

8.未经教学督导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及格标准;

9.其他影响考试正常秩序与评定成绩方面的事件。

(四)教学管理类

1.系(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不能按时完成教学执行计划,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安排;

2.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任务未落实,影响排课和上课;

4.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改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

5.课表编排出现重大错误或多处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6.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致使学生空等一节课以上;

7.各种报表和统计未能按时上报,上级通知不能及时转达落实,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8.对于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9.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评价等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其他工作正常开展;

10.未经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同意,让学生集体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

11.其他教学管理环节出现的事件。

(五)教学保障类

1.未按学校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一般后果;

2.因工作失误,造成停水、停电,使课程中断或无法进行;

3.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出现伪劣产品,严重影响教学;

4.已接到教学设备维修通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或因此造成师生伤害;

5.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6.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造成一般后果;

7.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8.其他未列出的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

第八条 下列情节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上课迟误或课中随意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内的;

2.已办调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能按时上课的责任者;

3.未经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批准,以播放与教学无关录像的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

4.上课不带教材、教案、未填写教学日志;

5.教师上课期间随意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特殊情况除外);

6.未经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同意,随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或教学进度;

7.开课时间满两周,未提交本学期授课进度计划;

8.其他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运行的情况。

(二)实践教学类

1.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论文)教学文件(包括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学安排表)不齐全,丢失学生实验报告、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及论文等;

2.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经济损失或轻微安全事故;

3.擅自缩短实习时间或擅自更改实习内容、实习地点;

4.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险等一般安全事故,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

5.其他有关实践教学方面的情况。

(三)考试与成绩类

1.监考老师迟到或早退,没有及时做相关安排的;

2.没有及时上交考试卷,影响教务处印制试卷的;

3.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4.监考过程中为学生违纪提供方便或为学生开脱;

5.监考人员不按考场规定,擅自允许或不制止考生提前离开考场;

6.不按规定要求判卷,存在使用黑(蓝、蓝黑)色笔判卷、不登记判卷教师姓名、不标明得分、减分情况等不合理判卷情形的;判卷不认真,非主观故意出现错判、漏判、分数统计错误等;

7.其他影响考试正常秩序与评定成绩方面的事件。

(四)教学管理类

1.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教学仪器等公共财产损失的;

2.由于工作失误,或因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考试改期;

3.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

4.考试评分后,试卷遗失(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成绩已登录;

5.未履行调课审批手续,擅自发出调课通知;

6.因非主观故意造成教学工作数据出现差错,导致2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非正常受益或受损的;

7.其他教学管理环节出现的事件。

(五)教学保障类

1.因管理人员未按时到岗,致使不能按时打开教室;

2.管理人员未及时检查和报修教室桌椅、灯、插座、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接报告后不及时维修教室、实验室设施,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4.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

5.其他未列出的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

第五章 教学事故受理

教学事故由所在教学系(二级学院)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处理,必要时也可由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直接受理并处理。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由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上报学校,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

第九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对是否为教学事故有疑问的,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向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呈报,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向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报告或举报。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直接以公示的形式予以认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部门提供,或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直接填写。

2.事故当事人作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的可不要求事故当事人作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单位填写或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直接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教学单位提交或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直接整理相关材料。

2.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并根据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

各等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分别为: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处长审核并报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认定,并以“决定”的形式向全校通报处理结果,责任人所在系(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院办公室留档。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处长审核并报主管校长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处理结果,责任人所在系(二级学院)部和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留档。

三级教学事故由各系(二级学院)部二级督导组织处理并报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处长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所在系(二级学院)部公示处理结果,责任人所在系(二级学院)部和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留档。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如下处理:

一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术等级考试(评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二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年度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凡事故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的,须记入工作业务档案及人事档案,有关材料必须一式三份存档,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各一份。

2.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章 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五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受理并在三天内向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呈报;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则将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已发生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教学单位对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追究单位行政一把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后两周内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提出申诉,小组在受诉之后的两个工作周内给予答复,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

                                                                       2021年7月20日

附件:《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

上一条: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听课管理办法
下一条: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信息员管理制度